《消防法》
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yè)結束時應當對營業(yè)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yī)院、養(yǎng)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fā)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七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業(yè)主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三)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條 接受委托的高層住宅建筑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四)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七條 高層公共建筑內有關單位、高層住宅建筑所在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場所和器材、裝備,定期進行消防技能培訓和演練,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及時處置、撲救初起火災。
第三十四條 高層民用建筑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寫巡查記錄。其中,高層公共建筑內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期間應當至少每2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醫(yī)院、養(yǎng)老院、寄宿制學校、幼兒園應當進行白天和夜間防火巡查,高層住宅建筑和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其他場所可以結合實際確定防火巡查的頻次。
防火巡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暢通情況;
(三)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情況,常閉式防火門關閉情況;
(四)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等情況。
第三十六條 對防火巡查、檢查發(fā)現的火災隱患,高層民用建筑的業(yè)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務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明確整改責任、期限,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期間應當采取臨時防范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必要時,應當暫時停止使用危險部位。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設施巡查
6.1 一般要求
6.1.1 建筑消防設施的巡查應由歸口管理消防設施的部門或單位實施,按照工作、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將巡查的職責落實到相關的工作崗位。
6.1.2 從事建筑消防設施巡査的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yè)特有工種職業(yè)技能鑒定,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職業(yè)資格證書。
6.1.3 建筑消防設施巡查應明確各類建筑消防設施的巡査部位、頻次和內容。巡查時應填寫《建筑消防設施巡査記錄表》(見表C.1)。巡查時發(fā)現故障,應按第8章要求處理。
6.1.4 建筑消防設施巡査頻次應滿足下列要求:
a) 公共娛樂場所營業(yè)時,應結合公共娛樂場每2h巡查一次的要求,視情況將建筑消防設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納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設施應保證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b)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巡查一次;
c) 其他單位,每周至少巡査一次。
6.2 巡查內容
6.2.1 消防供配電設施的巡査內容見表C.1中“消防供配電設施”部分。
6.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巡査內容見表C.1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部分。
6.2.3 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的巡査內容見表C. 1中“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部分。
6.2.4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的巡査內容見表C.1中“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部分。
6.2.5 消防供水設施的巡査內容見表C.1中“消防供水供施”部分。
6.2.6 消火栓(消防炮)滅火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消火栓(消防炮)滅火系統”部分。
6.2.7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部分。
6.2.8 泡沫滅火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泡沫滅火系統”部分。
6.2.9 氣體滅火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氣體滅火系統”部分。
6.2.10 防煙、排煙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防煙、排煙系統“部分。
6.2.11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部分。
6.2.12 應急廣播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應急廣播系統”部分。
6.2.13消防專用電話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消防專用電話“部分。
6.2.14 防火分隔設施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防火分隔設施”部分。
6.2.15 消防電梯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消防電梯“部分。
6.2.16 細水霧滅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細水霧滅系統”部分。
6.2.17 干粉滅火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 干粉滅火系統“部分。
6.2.18 滅火器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滅火器”部分。
6.2.19 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見表C.1中“其他巡查內容”部分,單位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表C.1的樣式,自行制定有關消防安全巡查記錄表。